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商务部)
办事指南

行政事项名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商务部)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80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4号)第五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10月14日国务院令第365号)第五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361号)第四条;
    六、《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02年10月18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令第33号)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经批准,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年审合格;
    三、在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国家刑事处罚或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四、了解所申请经营物项和技术的性能、指标和主要用途;
    五、有负责出口和销售跟踪服务的部门或机构。
申请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许可程序:
    一、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申报书面材料。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合格的转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在收到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
告知方式:网上告知批准登记证号码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65197560 65198602
值班电话及传真:65197559
行政监管:行政监管部门 65197970 65198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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