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商务部)
办事指南
行政事项名称: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商务部)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02年10月18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令第33号);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2日原外经贸部令第35号)
申请条件:
一、出口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须经“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
二、接受方保证,所进口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不用于化学武器目的;
三、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提供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
四、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提供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申请材料:
一、《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合同、协议的副本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五、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含中文译件);
六、依照上述
“申请条件”
第二至第四条规定提供的保证文书;
七、最终用户情况说明(含中文译件)
八、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许可程序:
一、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申报书面材料;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合格的转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在收到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经审查许可的,批复数据转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放两用物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在所在地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告知方式:
网上查询办理进度、告知结果并发证
承诺时限:
45个工作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不受时限的限制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65197323 65197376
值班电话及传真:
65197559
行政监管:
行政监管部门 65197970 65198815
版权所有: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地址:北京东长安街2号2725号办公室
技术支持: 北京国富泰企业征信有限公司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7870108
传真:86-10-65197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