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商务部)
办事指南

行政事项名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商务部)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
    三、《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9月21日商务部令第7号)
    四、《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2006年9月7日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五、《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申请条件:
    一、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或者为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需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购买、经营许可或备案;
申请材料:
    一、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原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五、进口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
    六、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许可程序:
    一、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申报书面材料。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合格的转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在收到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经审查许可的,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在当地许可证发证机构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告知方式:网上查询办理进度、告知结果并发证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65197559 65197371 
值班电话及传真:65197559
行政监管:行政监管部门  65197970  65198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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